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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商南县委员会关于印发《商南县政协民意调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3-09-29 00:17:29    文字:【】【】【

各镇政协组、城区政协委员活动组,县政协各民主监督小组,县政协各委、办、科:
      《商南县政协民意调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协八届七次常委会议协商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3年9月29日

商南县政协民意调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职能作用,规范政协民意调查行为,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商南县委关于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发挥作用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协民意调查工作是指以县政协各组织为平台,组织县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人士对被监督对象,或县委、县政府、县政协正在进行、待实施的某项特别重要工作,或某项政策、决策出台之前需进行的社会满意度、认可度、支持率调查,以数理统计的方法,真实反映民情民意。
      第三条 政协民意调查工作坚持广泛民主,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政协民意调查工作在县委领导下开展,由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县政协民主评议工作组、民主监督小组按调查内容分层级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政协民意调查内容
      (一)对应接受县政协民主监督的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机构、市级驻商单位、服务窗口单位的工作绩效、社会影响、行业风气等情况的满意度调查。
      (二)对党政关切、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专项事项进行认可度、支持率调查。
      第六条 参与民意调查的人员为县政协委员、本县具有安全民事法律行为能力的常住公民和有关社团组织。
      第七条 民意调查项目一般由职能委办拟定实施方案,报经县政协主席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八条 民意调查采取民主测评、社会调查等方式进行。
      (一)民主测评。在县政协全委会期间由政协常委会组织全体政协委员对被测评部门、单位,进行集中测评。参与人数不得少于应参会委员人数的75%,收回票卷数量不得低于实参会委员人数的90%。
      (二)社会调查。在评议部门工作、调查某项工作成效、某项工作社会支持率所进行的有针对性的问卷调查,参与调查人员一般不少于30人。
      第九条 民意调查结果的统计
      (一)民主测评表一般按工作绩效、廉洁程度、诚信程度和综合评价四个方面项下的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格次进行统计。
      (二)排序分类别进行。一般按测评项下满意百分率从高到低进行排列,当满意百分率相等时,按下一个档次百分率高的排前。
      第十条  民意调查结果经核审后提供领导层作为参考,可以作为调研报告有关情况的依据,也可以县政协文件方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政协商南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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