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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南县政协提案工作办法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3-04-10 20:18:01    文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全国政协以及省市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案是指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人民团体、各界别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做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为推进改革开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人民团体、各界别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全体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四)对收到的提案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五)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六)对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可持续开发利用价值的提案,进行二次开发利用;
(七)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八)组织和开展提案工作培训、研讨和理论研究;
(九)加强与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十)加强与政协委员、政协各参加单位、各镇政协组、政协学习组、城区政协委员活动组以及县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一)接受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
第十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三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决定召集。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一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县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县政协各界别,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本界别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县政协的各人民团体,可以本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四)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二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
(四)提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
第十三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四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报告或者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议上的发言按照要求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分别办理单位。
对内容相同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五)属于学术研讨的;
(六)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七)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八)指名举报的;
(九)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
(十)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一)超出本县管辖和职权范围的。
未予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见和建议视情况可以委员来信或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也可作撤案处理。
第十七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十八条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按归口管理原则,集中移送有关单位办理;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移送有关单位办理。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九条 承办提案的县委有关部门、县级国家机关、直属(事业)机构、有关人民团体,各镇党委、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进行办理并作出答复。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要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对不能按时办理的,要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
(二)凡提案所提问题应予解决并具备解决条件的,要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应制定办理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应实事求是地向提案人作出说明;
(三)提案的办复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至6个月;
(四)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人及联名提案人;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县委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县委办公室;县政府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县政府办公室;所有办理复文须抄送县政协提案委员会;
(五)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明确办理责任,办理时限;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结果告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六)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或承办单位了解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在收到办理复文后,应当及时向提案委员会反馈意见建议;
(七)承办单位应当主动与提案者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提案答复要实事求是、明确具体,内容包括提案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建议采纳或处理情况等;对未予采纳的建议,要予以说明。提案办结后,承办单位应主动组织相关人员走访提案者,征询提案者意见并反馈提案结果;
(八)办理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在书面答复前,可先征求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九)对办理落实不到位,委员不满意的提案,承办单位要按照提案者意见建议,加大办理力度,并在11月底前进行二次反馈。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条 提案的督办由提案委员会会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联合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对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选作“一号提案”或重点提案。
第二十二条 “一号提案”、重点提案由县政协主席会议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一号提案”由主席领衔督办,并组织提案者及相关单位采取带案视察的办法进行督办。重点提案采用县政协领导包抓和提案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研究、走访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承办单位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应当及时向提案者反馈。
第二十四条 对于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界别等集体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提出督办建议;对于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提案委员会可以通过重要提案摘报等方式报送有关领导。
第二十五条 对有条件办理并具有开发价值而没有按期办理的提案,采取二次交办的形式,督促承办部门二次办理。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二十六条 对于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承办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十七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标准:
(一)能紧密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建言献策;
(二)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内容翔实,重点突出,针对性强,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在促进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取得较为明显的成效。
第二十八条 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标准:
(一)办理工作主要领导重视,分管领导负责,有专人承办;
(二)办理工作制度健全,程序规范,按时限书面答复提案者;
(三)及时进行提案综合分析和办理工作总结;
(四)采取多种方式与提案者进行沟通,积极推动提案办理落实;
(五)办理工作成效明显,办复率达到100%,落实率达到90%以上,满意率达到95%以上。
第二十九条 先进承办个人的评选标准:
(一)对提案工作认识明确,能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本办法相关要求;
(二)熟悉提案工作程序,注重与提案者沟通,工作严谨,服务热情;
(三)注重探索创新,提案办理质量高、效果好,得到提案者好评。
第三十条 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承办个人的评选应当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优秀提案由提案委员会推荐,先进承办单位由提案者、县委、县政府督查督办部门推荐,先进承办个人由承办单位推荐。推荐结果经提案委员会初审后,报请主席会议审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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