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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南县政协提案资源二次开发办法(试行)
第一条 政协提案是一种宝贵的信息资源、民意资源和智能资源。为了充分开发利用这一资源,更好地利用提案资源为党政领导的科学化、民主化决策服务,提高提案利用价值和社会影响力,促进我县两个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案资源二次开发是指委员提案移送承办部门办理(即第一次利用)的同时,政协选择其中事关全局的、具有开发潜力的重要提案,进行再次研究开发转化(即第二次开发利用)的运行过程。
第三条 提案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提案,应认真研究进行二次开发利用:
(一)事关国计民生重大事项的提案;
(二)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提案;
(三)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提案;
(四)具有可特续开发利用价值的提案;
(五)其它需要二次开发的重要提案。
第四条 提案资源二次开发的程序:
(一)提案委员应先对符合二次开发条件的提案进行选择和分类,并逐案研究提出二次开发意见;
(二)提案委员会拟定的二次开发意见报经主席会议(或主席办公会)研究审定;
(三)提案委员会按主席会议做出的决议进行运作。
第五条 提案资源二次开发的途径:
(一)对委员提案的主要内容进行摘要汇编,移送县委、政府作为决策参考;
(二)对委员提案中反映的事关全局的重要事项和建议,政协选择协商课题,进行专题协商,以利领导机关的科学、民主决策;
(三)对委员提案中反映的党政重视、群众关心的重点问题和建议,政协组织委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对策;
(四)对委员提案中群众反映强烈或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政协视情进行评议,促其解决。
第六条 提案资源二次开发成果的收集:
(一)提案资源二次开发的成果由提案委员会负责收集;
(二)通过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收集;
(三)通过走访群众、回访委员收集;
(四)通过深入实际检查评议收集。
第七条、提案资源二次开发成果的利用;
(一)作为县委、政府领导决策参考;
(二)作为表彰奖励提案承办单位和提案督办先进个人、优秀提案的重要依据;
(三)作为对外宣传党委、政府重视政协工作,承办单位办理提案工作的经验,宣传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情况的重要依据;
(四)作为研究和改进政协提案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二次开发中,形成的建议案按建议案办理程序运作。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条 提案资源二次开发是指委员提案移送承办部门办理(即第一次利用)的同时,政协选择其中事关全局的、具有开发潜力的重要提案,进行再次研究开发转化(即第二次开发利用)的运行过程。
第三条 提案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提案,应认真研究进行二次开发利用:
(一)事关国计民生重大事项的提案;
(二)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提案;
(三)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提案;
(四)具有可特续开发利用价值的提案;
(五)其它需要二次开发的重要提案。
第四条 提案资源二次开发的程序:
(一)提案委员应先对符合二次开发条件的提案进行选择和分类,并逐案研究提出二次开发意见;
(二)提案委员会拟定的二次开发意见报经主席会议(或主席办公会)研究审定;
(三)提案委员会按主席会议做出的决议进行运作。
第五条 提案资源二次开发的途径:
(一)对委员提案的主要内容进行摘要汇编,移送县委、政府作为决策参考;
(二)对委员提案中反映的事关全局的重要事项和建议,政协选择协商课题,进行专题协商,以利领导机关的科学、民主决策;
(三)对委员提案中反映的党政重视、群众关心的重点问题和建议,政协组织委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对策;
(四)对委员提案中群众反映强烈或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政协视情进行评议,促其解决。
第六条 提案资源二次开发成果的收集:
(一)提案资源二次开发的成果由提案委员会负责收集;
(二)通过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收集;
(三)通过走访群众、回访委员收集;
(四)通过深入实际检查评议收集。
第七条、提案资源二次开发成果的利用;
(一)作为县委、政府领导决策参考;
(二)作为表彰奖励提案承办单位和提案督办先进个人、优秀提案的重要依据;
(三)作为对外宣传党委、政府重视政协工作,承办单位办理提案工作的经验,宣传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情况的重要依据;
(四)作为研究和改进政协提案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二次开发中,形成的建议案按建议案办理程序运作。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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