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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南县政协委员履职管理办法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2-10-30 18:31:18    文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在政协履行职能中的主体作用,建立规范有序、富有活力的委员管理机制,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商洛市委员管理考核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县政协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县政协委员联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委员资格产生于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公告之日起,终止于下一届县政协全委会开幕,或自批准、决定自动辞职、撤消委员资格之日。
第四条 政协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政协商南县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
(四)对县级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五)对违法违纪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六)声明退出本会的自由;
(七)在坚决执行会议决议的前提下有声明保留不同意见的权利;
(八)在受到劝其辞去委员资格或撤销委员资格的处分后有请求复议的权利。
第五条 政协委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和履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二)遵守和履行本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
(三)遵守和履行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决议和上级地方委员会的地方性的决议。

第三章 履职和考核
第六条 委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主要方式:
(一)参加本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县政协各委办(科)组织的会议以及其他形式的协商、座谈会,通过小组讨论、大会发言等,对国家和地方重大事务进行协商讨论,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二)参加本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视察、调研、参观等活动,就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通过视察报告、调研报告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担任有关部门的民主监督员,参与有关部门的重要会议以及组织的调查和检查;
(四)运用政协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向有关方面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五)通过政协报刊和内部刊物等新闻媒体,表达委员参政议政的意见;
(六)充分发挥政协委员联系面广的优势,协调关系、理顺情绪、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七条 实行县政协委员向县政协常委会或主席会履职述职制度。
第八条 建立委员履职档案,并以此作为下届是否留任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成立县政协委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委员考核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 考核内容与方式
(一)参加县政协召开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等各种会议实行签到考勤制,并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委员、常委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向县政协主要领导履行请假手续;
(二)委员参加县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情况由县政协办公室负责考核登记;委员参加各委办(科) 组织的会议及活动情况,由相关组织者负责考核登记;委员提交提案、反映社情民意、撰写文史资料的情况,分别由提案委员会、社会法制委员会、学习与文史委员会负责考核登记;委员参加镇政协组、政协学习组、城区政协委员活动组的会议和活动,分别由政协基层组织负责考核登记;每年年终县政协组织考核组,对委员履职和参与“创先争优”活动情况深入基层逐项逐人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县政协委员联络机构负责对以上各委办和各组的考核情况进行收集汇总,提出考核分析报告,报主席会议审定后,以政协办公室名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四章 管理与处分
第十二条 政协委员管理工作在县政协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进行。
第十三条 凡委员在每届任期内不能正常参加政协会议、活动和履行职责、或有违法违纪行为被有关机关、部门处分的,根据《政协章程》及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以提醒谈话、劝其主动辞去委员资格、撤销其委员资格三种方式予以处理。
(一)县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提醒谈话:
1、不履行请假手续缺席全体会议、常委会议的;
2、一年内累计2次以上不履行请假手续缺席各委办组织的会议、活动的;
3、两年内未提出一件提案或未反映一条社情民意的。
(二)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劝其主动辞去委员资格:
1、任期内累计3次不履行请假手续缺席县政协组织的会议或活动的;
2、一年内累计2次不履行请假手续且不参加政协的常委会的常委;
3、连续3年未提出提案或社情民意的;
(三)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
1、因严重违法违纪,受到撤职以上党纪政纪处分的;
2、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追究的;
3、因违反党的方针政策,妨害团结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4、因违反《政协章程》或县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四条 提醒谈话由县政协考核领导小组提出,主席会议审定后,由政协主席或副主席与其谈话提醒。
劝其辞去和撤销委员资格由县政协考核领导小组提出,主席会议研究,提交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调离本县或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委员职务的,其委员资格自调出或不继续履行委员职责条件发生起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委员职位因故空缺的,可按委员产生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增补。

第五章 激励与保障
第十七条 尊重和依法保护政协委员的各项民主权利。
(一)县政协依法维护委员按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在县政协的各种会议上,切实保障政协委员提出批评和发表不同意见的自由;
(二)建立考核奖励机制,每年对优秀政协委员、优秀提案、优秀调研报告、优秀民主监督员、优秀文史通讯员和在创先争优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三)任期内被评为优秀政协委员3次以上或获得优秀提案、社情民意、调研报告和创先争优等单项表彰3次以上,且符合有关规定的,换届时优先推荐为下届政协委员人选;
(四)对履职成绩突出,符合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县政协党组将按程序向县委和有关部门提出提拔使用建议。
第十八条 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创造条件支持政协委员参加政协活动,并保障其各项待遇不受影响。政协委员因履行职责受到阻挠、打击报复或其他损害的,县政协将责成有关机关妥善处理,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商南县政协委员履职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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